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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淮北市发布新建商品房退房房源公开摇号销售实施方案

2021年05月31日 14:50    来源: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新安小编

淮北市新建商品房退房房源公开摇号销售

实施方案

一、退房条件。凡房屋交付180天以上(含180天,以《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准)或已办理不动产首 次登记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房手续。

二、申请退房。开发企业每月15日前将退房申请及相关资料集中报送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买受人可以委托开发企业代办,委托代办的需要提供公证委托书。

三、摇号销售。除以下情形外,退房房源必须参加摇号公开销售。

(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未超过180天,双方协商一致有合理理由退房的;

(二)在同一预售项目内换购房屋的;

(三)因处理房地产项目办证遗 留问题需要退房的;

(四)其他情形不需要摇号销售的。

四、销售价格。退房摇号销售的房源,申请退房时开发企业须申报摇号销售价格,开发企业申报的摇号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价格。

五、房源公示。通过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摇号销售条件的退房房源信息,将于每月25日前在住建局网站和公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六、认购规则。退房房源信息公示期即为该房源认购期,认购人按照网上公示的房源信息,经与售房单位联系,实地看房并进行洽谈达成购房意向的,与开发企业签订《退房摇号认购协议》,由双方向公证处提交认购相关资料、交纳认购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并领取抽签摇号登记证明。

(一)购房者可单独或共同申请认购,但须在认购期内完成认购事宜。认购期满,认购人不能正常提供认购所需资料并交纳认购保证金的,视同放弃认购,所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二)开发企业须在认购期内将所有认购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公证处,逾期不再受理,相关资料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报送资料如下: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认购申请表(含认购人信息和认购房源信息,须加盖开发企业公章)以及电子数据(EXCEL表格);5. 认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如认购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本人及父母户口簿复印件);6.其他必要资料。

以上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三)认购期满后,认购配号信息将在住建局网站和公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房源进入摇号环节,由公证处进行公开摇号销售。

(四)认购配号信息公示前,认购人放弃认购的,须及时告知开发企业并向公证处书面提出撤销认购申请,否则视同不放弃;认购配号信息公示后,认购人提出撤销认购的,公证处不再受理。中签后认购人如不能履行约定,将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五)认购配号只有一个的房源,认购人在认购配号信息公示期满后直接中签,不再进入摇号环节。

(六)认购期满,无人认购的房源由开发企业申请进入下一期退房房源信息公示,公示两期均无人认购的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已认购房源不能销售的,按照《退房摇号认购协议》约定处理。

七、认购条件。(一)除以下情形外,所有购房者均可参加退房摇号销售房源认购。

1. 已经获得房源认购配号的购房者,再次参与同一房源同期认购的;

2.被纳入认购人黑名单的;

3.其他情形不得参与认购的。

(二)购房者存在以下行为,立即取消认购资格,纳入失信认购人黑名单,一年不得参与退房房源认购。

1.认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认购流程的;

2.散布虚假信息,扰乱退房摇号销售秩序,恶意阻止其他购房者认购的;

3.连续3次认购配号后申请撤销认购的;

4.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中签后主动放弃认购的;

5.其他行为干扰退房摇号销售的。

八、公开摇号。摇号当天,认购人无需到达现场,由公证处主持,开发企业代表参与,按网上公示的退房房源先后顺序进行摇号,并当场公布摇号结果(条件允许时可由公证处将摇号过程进行网络直播)。

摇号中签结果将在住建局网站和公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九、签约购房。开发企业在退房摇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中签的认购人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在十个工作日内注销备案信息并与中签的认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摇号中签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变更、增减认购人。因开发企业或中签认购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网签备案的,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处理。

十、退还保证金。摇号结束后,公证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签者交纳的认购保证金;中签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中签人可向公证处申请退还已交纳的认购保证金。

十一、放弃认购。如中签人放弃认购,则根据开发企业和认购人签订的退房房源认购协议约定,处置中签人认购保证金。被放弃认购的房源将进入下一次摇号销售房源名单。

十二、相关费用。委托摇号费用由市住建局承担,其他费用按淮北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企业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认购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根据开发企业和认购人签订的退房房源认购协议约定协商解决。

十四、执行监督。对退房率高的企业,每季度按抽查率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资料复核。提供虚假资料的,将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已公示的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向认购人隐瞒房源信息、不得拒绝他人认购或指定认购人,凡出现上述或类似扰乱摇号销售秩序的不良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房源限制销售,一年内不得办理网签备案业务,同时对该企业入网账号封禁三个月,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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