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出台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2年05月18日 14:05 来源: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业,增强我县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1、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县外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到我县经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有关变更手续,首年度或次年度(只享受一次)纳入我县统计的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足额缴纳税收的,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按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
2、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享受《淮北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基础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由甲级升至综合(或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由乙级升至甲级(或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等级每提高一级可以奖励一次,已获得高等级别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升级其他同等级或低级别总承包资质不重复奖励。
3、支持建筑业发展上台阶。在我县经营的建筑业企业,当年纳入我县统计的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2亿元、6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纳入我县统计总产值(6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补10万元。
4、地方经济贡献量奖励。在我县经营、纳入我县统计的建筑业企业每年(12个月)地方经济贡献量(县内)1000万元、3000万元,扣除上年地方经济贡献量基数,分别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量县级留成80%、90%的奖励。给予新注册、新到我县经营,纳入统计的建筑企业第一年(12个月)地方经济贡献量县级留存部分80%-90%的奖励;1000万元及以上奖励80%,3000万元以上奖励90%。达到1000万元后每季度先按80%奖励,如超过3000万元,12个月末奖励另外10%。
5、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纳入我县统计的建筑业企业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安徽省市政优质工程奖”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相王杯”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6、鼓励规模企业进入统计库。对首次进入国家统计网报库的我县建筑业企业,且当年建筑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7、支持镇、园区、个人积极招引建筑业企业。各镇、园区、个人要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县落地入统。镇、园区招引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统计的,地方经济贡献量由招引单位使用。
招引的建筑业企业当年成功纳入统计,且企业首年度在县内地方经济贡献量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招引人(非财政供养人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附则
申报奖励、奖补的建筑业企业应向濉溪县统计局申报并纳入统计,无拖欠税费、社保费、农民工工资,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不享受以上奖励、奖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与濉溪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本地企业享受的各类奖励总和不得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量额度。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奖励将另行制订兑现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濉溪县财政局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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